1、聲測管基礎測試的地質條件、聲測管材料及施工工藝應與工程聲測管相符。
在基本試驗中,較大的試件不宜超過聲測管桿體承載力準值的0.9倍。
試驗聲測管的錨固長度,聲測管根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測定錨桿與巖土層間粘結強度特征值時,可采用增加聲測管鋼筋用量來驗證桿體與灰漿間粘結強度設計值的試驗,為使錨固體與地層之間首先發生破壞,可采取增加聲測管鋼筋用量(錨固段長度取設計錨固段長度或減短錨固長度,錨固長度取設計錨固長度,錨固段長度或減短錨固長度,錨固長度取設計錨固長度的措施;
在確定錨固段變形參數、應力分布試驗時,應取錨固段長度的設計錨固長度;
每個測試聲測管的數目應不少于3根。
4、聲測管基本試驗應采用循環加卸荷法,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每個等級加載或卸載完畢后,應立即測讀變形量。
錨頭位移在每次加載和卸載時間內2次測讀,連續2次測讀的變形量:巖體聲測管小于0.01mm,砂質土、硬石中的聲測管小于0.1mm時,可以進行下一次測讀。
以位移觀測加卸荷級,間隔時間以表2~3為宜。
5、在試驗中發生的短暫情況可以被認為是破壞,并且應終止裝載:
錨頭位移不收斂,錨固體從巖土中拔出或聲測管從錨固體中拔出;
定位頭總位移超過設計允許值;
在土壤聲測管試驗中,后壹級荷載引起的錨頭位移增量大于上壹級荷載位移增量的2倍以上。
6、試驗結束后,應根據試驗數據繪制荷載—位移(Q-s)曲線、荷載—彈性位移曲線(Q-se)曲線以及荷載-塑性位移(Q—sp)曲線。
7、聲測管的彈性變形,不得小于自由段長度變形計算值的80%,且不大于自由段長度,其彈性變形與1/2錨固段長度之和的計算值。
8、聲測管極限承載力,取破壞荷載前壹級的荷載;在較大試驗載荷下,未達到5規定破壞標準時,聲測管極限承載力取較大荷載值為基本值。